杭州市律师协会主办 《杭州律师》欢迎投稿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专业委员会
培训信息
律师培训
业务交流
法律文苑
下载中心
热门文章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委员会 > 金融专业委员会
市律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
暨大资管时代下金融律师业务发展研讨会会议综述
来源:金融委 发表时间:2017-12-27 浏览次数:13451

 

会议时间:2017年12月23日 (周六) 下午14点至17点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委员会

协办单位: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会议地点:杭州市凤起东路207号中豪五福天地B座10楼

主讲嘉宾:金融委主任李小文律师、金融委副主任郑舒木、沈宇锋、徐霄燕、赵婷

参会人员: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委主任李小文、副主任郑舒木、沈宇锋、徐霄燕、赵婷,及委员和非委员律师,共计70余人。

会议主持:上半场:金融委主任李小文律师

          下半场:金融委副主任郑舒木律律师

    2017年12月23日下午,由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委员会主办的“关于金融委年会暨大资管时代下金融律师业务发展研讨会”在杭州市律师协会举办。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委主任李小文、副主任郑舒木、沈宇锋、徐霄燕、赵婷,及委员和非委员律师,共计50余人。本次沙龙以近期金融热点问题为主题,由主任李小文律师、副主任郑舒木律律师主持,随后与会律师进行了深入探讨,研讨会内容综述如下:

    郑舒木律师: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该《条例》正式出台后,将与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发布)共同构成指导、规范我国私募基金活动的基础法规体系。《条例》共11章58条,主要内容包括条例适用的对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私募基金业务相关方的信息提供、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创业投资基金、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等。

    从具体内容来看,《条例》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管理人、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也适用《条例》。

    《条例》延续基金法的要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须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因故意犯罪获刑罚且执行完毕未超过3年,或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将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合伙人。
此外,《条例》明确境外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办法将由证监会另行制定。

    徐霄燕律师:我与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浙江网贷备案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近日,浙江省金融办发布《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的还有《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至此,厦门、广东(深圳市除外)、上海、深圳、北京以及浙江均已发布或即将发布网贷平台备案政策,网贷行业的合规进程正在不断加速。
徐律师同时指出,本次《征求意见稿》存在以下五个亮点:1、鼓励龙头企业设立网贷平台,服务实体经济;2、浙江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为借贷双方提供符合保险行业监管规定的信用保证保险服务;3、对网贷第三方机构报告作出要求,特别提及安全测评;4、强调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适当性管理;5、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请具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赵婷律师:我跟与大家分享一下《资管新规对网贷中介的影响》。首先,何为资管业务?资管业务是指:银行、证券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从资质上来看,主要为1、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2、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清理。

    最后,赵律师认为行业专项整治目的在于清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乱象,对于合规发展的P2P平台来说影响并不大。P2P行业目前已经进入合规深水区,平台迎来加速淘汰时代。到2018年底,平台数量或将减少至1000家以内。未来留下的平台就是受益者,成为行业的收割机。

    沈宇锋律师: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资管新规背后额监管逻辑及影响》,今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新规监管背后的逻辑在于1、统一监管标准,杜绝监管套利;2、打破刚性兑付,切割表内表外;3、压缩嵌套通道,回归主动管理;4、限制杠杆扩张,控制金融风险;5、明确持牌经营,清理市场乱象;6、落实脱虚向实,扶持实体经济。

    资管新规对市场影响有多大?在细则落地之前很难量化评估,但是大致方向可以初步判断,短期来看首先将形成情绪的冲击,在中长期内监管将从机构业务行为调整的角度出发,成为影响市场的慢变量。

    情绪的影响波动较大,并随着细则的陆续出台将持续至明年一二季度。新规对市场的影响既包括情绪层面,也包括实际操作层面,在政策落地初期,主要是各类机构的解读不同,将对市场造成不同影响。例如征求意见稿落地的周末,市场非银机构普遍解读并非重大利空,但是随着银行从业务实操层面对新规进行分析,情绪愈发偏负面。展望后期,新规重要精神已被市场接受,情绪层面的影响难以造成类似二季度的冲击引导收益率快速上行,但是伴随细则的逐步落地,以及细则落地之前的种种猜测,情绪层面的影响依然偏负面,且会持续至主要政策落地。

    实操层面的影响将在中长期内持续发酵,资管行业规模增速将放缓。新规落地后,机构将不得净新增违规业务,存量业务逐步调整。考虑到如果过渡期结束统一调整业务将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机构大概率在过渡期内就开始逐步推进业务整改,例如对多层嵌套的产品进行改造,结构化委外产品逐步清理,净值化估值产品逐步增加,调整过程必然涉及资产买卖,将造成价格波动。且中长期内机构行为调整难以出现15年-16年配置力量大幅增长的情况,债市配置需求偏弱难以形成大牛市行情。尽管机构期待非标向标准化资产的资金流动,但是一方面非标可能出现产品设计的改变以满足后期新规要求,例如短期化品种等;另一方面过渡期内机构并不需要大量缩减现有业务,对于非标的配置资金也很难出现明显流出。

    李小文律师:今天我首先进行的是《金融委工作汇报》及优秀委员颁奖,并要分享《资管业务典型争议焦点及裁判规则》。
在过去的一年,金融委委员交流群互动增强,成功举办了2次主任会议以及4场大型活动,同时,我们也与家事委员会合办了分论坛。

    展望未来,我认为“选择比努力更重要”,专业标签化是大势所趋,让我们共同抓住金融律师的黄金十年机遇期,携手奋进。

    经讨论研究,我们评选出以下三位律师为本年度“优秀委员”,分别是1、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肖希律师,2、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朱炜律师,3、京衡律师事务所周毅律师。

    最后,我与大家分享下《资管业务典型争议焦点及裁判规则》,目前我国资管业务存在多层嵌套、期限错配、杠杆叠加、脱实入虚、刚性兑付等等问题,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快速增长,资管业务纠纷案件爆发增长。经汇总,我认为目前在资管业务纠纷中,主要存在以下典型争议焦点,包括1、判断是信托关系还是委托关系,2、对赌回顾条款的有效性,3、名实不副的担保合同有效性,4、资产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判断等等。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我搜集整理了相关典型案例,并在公众号“金讼圈”进行分享。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男12月18日做出的(2015)鄂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中,裁判理由引用了《合同法》403条规定,我认为可能暗示了银信合作实质是委托法律关系,而非名义上的信托法律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从总行的经营范围、分行的营业执照以及金融许可证等证据出发,从是否存在概括授权的角度,详细论证并给予了明确的裁判结论。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鲁民再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此类银行分支机构对外担保无效。针对各种金融热点问题的案例有很多,在我的“金讼圈”公众号均有分享,并且《金讼圈之100个典型疑难金融案例与裁判规则》即将编辑出版,欢迎关注。

    本次研讨会受到参会律师积极热情的互动与交流,更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 下载本页  |  打印  |  关闭 ]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编委会 | 工作信箱 | 管理登录
浙ICP备14042401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171号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