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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委“检法律三视角解析认罪认罚案件热点问题”会议综述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20-05-09 浏览次数:8605

 

    2020年4月30日,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诉委”)成功举办了“检法律三视角解析认罪认罚案件热点问题”研讨会。本次会议邀请到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栗旭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韩骏两位业务专家,与杭州市律师协会刑诉委主任李道演律师一起就认罪认罚案件热点问题展开研讨。本次活动通过线上直播加线下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共三十余位律师在现场参与,另截止5月1日12时,共计900余人次通过线上直播或以回放的形式进行了观看。

    本次活动由刑诉委副主任楼宇广律师主持,其先就本次研讨会的背景、意义做了阐述,简要介绍了当下热点的余金平案,并由三位嘉宾对认罪认罚制度进行简要解读。栗旭峰副主任从立法目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三个层面谈了自身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解;韩骏副庭长认为从纵向来看,刑事诉讼的演变从纠问、到控辩对抗、再到协商三个台阶,而认罪认罚就处在第三个台阶上;从横向角度来看,目前的刑事诉讼又分为认罪认罚和庭审实质化两个方向,从而实现繁简分流机制;李道演主任则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量刑精准化、司法公信力这三个角度做了简要阐述。

    第一环节: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栗旭峰副主任首先就当事人认罪认罚自愿性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要从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羁押侦查、诉讼确实是目前的司法现状,但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削弱当事人的自愿性,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能够获得法律帮助,法律对于律师参与的必要性有非常高的认可,律师也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她建议,律师一方面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值班律师不能将自己定位为见证人的角色,而应该定位为法律帮助者、服务者的角色;另一方面,从检察机关来看,由于目前普遍承受着案件量大的压力,所以检察官们都是本着最大的诚意,希望当事人认罪认罚,并给予最大的刑期优惠。

    针对检察院如何增强量刑建议精准化的问题,虽然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应以确定刑为主,但是我国刑法的量刑范围本身较大,而随着阶段性的浮动变化,又受限于检察机关仅有量刑建议权、求刑权等问题,所以精准量刑实施较为困难,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就量刑步骤、方法、幅度等方面达成一致,检察人员也要加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量刑能力和水平。

    针对律师如何在认罪认罚中发挥作用的问题,李道演主任认为,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站在辩护视角依据量刑情节计算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刑期并与检察官协商,同时对关键性证据和法律适用还是要敢于提出合理怀疑,也提醒值班律师在未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还是慎重参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针对法院如何理解量刑建议对审判的影响这一问题,韩骏副庭长提出,具结书是各方协商的一个成果,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案件虽从结构上来看律师地位有所下降,但其作用不会下降,同时当事人诉讼地位和人权保障得到提升,认罪认罚案件还是属于一种协商制司法。

    第二环节: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产生的问题

    针对法院如何理解“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问题,韩骏副庭长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遇到,我国司法制度对“明显不当”的规定较为模糊,更多地应从普通百姓的朴素思维看待问题。另外,各地司法系统观念差异、对检察院量刑建议支持力度不一,也是一个因素。

    针对检察院对量刑建议调整的依据和程序的问题,栗旭峰副主任提到,量刑建议调整没有法定的程序,始终是各方协商和互动的过程,勤勉的辩护律师应随时掌握当事人的心态,密切与检察院承办人保持沟通,共同协商量刑建议。甚至不排除检察官会基于律师敬业负责的态度,建议法院给予更大程度的从宽处理。

    针对律师经得被告人同意能否做无罪辩护的问题,李道演主任认为,无罪辩护区分两种情形,一旦律师参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充分尊重司法契约精神,不宜再做无罪辩护,而如果是签署具结书以后律师才介入的,又发现当事人可能无罪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之后,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仍要慎重。量刑辩护方面,基于目前司法部门有明确的指导意见,所以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该提还是要提,特别是针对幅度量刑的情况。

    就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做无罪辩护的问题,韩骏副庭长认为,这是一种“突袭”策略,诉讼程序中最反对的就是“突袭”,被告人已经签署具结书,即使新律师介入有新的观点,也应该及时与检察官沟通;

    栗旭峰副主任提出,不论是否属于认罪认罚程序,一个案件通过公安、检察院多个部门一层层筛选下来,最终获得无罪判决的可能性极低,律师还是慎重选择无罪辩护;而在认罪认罚制度下,诉讼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律师更多是起辅助作用,而律师做无罪辩护,会被理解为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不排除法院最终因律师做无罪辩护导致嫌疑人被认定不认罪从而失去认罪认罚程序带来的优惠。

    第三环节: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反悔”情况的处理

    针对检察院能否被告人反悔提起抗诉的问题,栗旭峰副主任讲到,检察院抗诉在法律程序上没有障碍,这中间有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不伤法意,不绝人情,”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达到最好的效果。个人认为如果仅仅是出于抵抗“上诉不加刑”而提出抗诉是没有意义的,不同案件还是需要个案分析。

    就检察院抗诉的问题,李道演主任首先援引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今年二月份发表在检察日报的观点,罗副厅长认为,如果认罪认罚具结书提的是精准刑,而当事人无故提出上诉的,检察院应当抗诉;如果是幅度型量刑建议且法院判决是在中间以上刑期,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检察院不应抗诉。韩骏副庭长认为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析。

    针对检察院能否在庭前单方调高量刑建议的问题,栗旭峰副主任的观点是没有情况变化、一般不能单方调高量刑建议,确实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要征得被告人同意,如果不同意就不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李道演主任援引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今年二月份发表在检察日报的观点,根据契约精神,双方都应受具结书内容约束,相对于被告人单方反悔,公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受约束力更大,认罪认罚案件必须是经过庭审后、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并建议检察院调整,此时检察院才能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而不能在庭前单方调整。

    关于二审程序办理认罪认罚的问题,栗旭峰副主任认为该阶段由法院主导,本着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如果需要检察院配合做认罪认罚也是可以的,不过二审认罪认罚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韩骏副庭长则认为基于事实、情节未发生变化,也没有程序不当的情况下,二审也是能够从量刑角度作出改判,但是这样的诉讼策略结果往往不理想,有架空刑事诉讼一审的嫌疑。

    第四环节:现场及网络互动交流

    问题1:检察院出具实刑量刑建议,被告人想获得缓刑而不愿意签实刑具结书,是否被检察院理解为认罪不认罚?

    栗:这种情况肯定属于认罪不认罚。在签署具结书这个环节,具结书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意义。实体上证明了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程序上也证明了认罪认罚的结果,具结书既是作为实体的一种体现,又是作为程序上证据的一种存在,所以不签具结书,那么就被认为不认罚,只能从坦白角度给予从宽,而不能从认罪认罚角度予以处理。认罪认罚具结书既是对检察机关的约束,也是对当事人的约束。

    李: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中规定也非常明确,包括当事人必须认可罪名、刑种、刑罚的执行方式、财产刑,适用缓刑或者实刑就是一种执行方式的问题。

    栗:检察机关的下一步工作,将在具结书中对指控事实的具体内容予以确认,并增强量刑建议的说理性。

    问题2:审查起诉阶段已做认罪认罚,法院审理阶段出现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等从轻情节,如何处理?

    李:当出现了此类对于辩护工作十分有利的证据,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肯定要在开庭之前第一时间跟公诉人沟通,是否可能调整量刑建议。如果没有调整,在法庭上提交证据并发表量刑意见,也充分体现了律师审前辩护的重要性。

    栗:这属于法律规定的“出现新的情况”,一般是可以调整量刑建议的,没有太大争议,最主要的还是需要检律法三方互相沟通。

    问题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人对于民事赔偿的态度是否会影响量刑建议?

    栗:征求被告人意见是必经程序,如果达成被害人谅解当然是对被告人最有利的。当然客观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情况,所以法律没有将被害人谅解作为必要条件,我们会针对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来对他提出从宽量刑意见,

    韩:这一问题体现了司法机关的担当,必然面对被害人的质疑,法院最后还是要从公平公正角度作出判决。

    李:律师是一个非常讲究情商的职业,接触方方面面、不同层次的当事人,每个案件都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律师应该多站在司法机关的角度,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统一”。在法律之辩以外,还要讲究政策辩护,从而拓宽辩护思路。

    问题4:律师认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如何进一步协商?

    李:律师首先应发挥本职工作,充分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根据专业能力判断刑期,向公诉人提出依据。沟通的方式建议双管齐下,我个人认为先制作发出书面意见,再约时间当面沟通。

    栗:我们是法律共同体,大家都可以试图说服对方。检察官会看律师意见,但需要高质量的律师意见,来真正打动检察官。

    近三个小时的研讨会议程紧凑,内容丰富实用。到场嘉宾毫不保留的分享,更加体现了法律共同体的同心协力,也让我们的检察官、法官听到了更多律师的声音。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刑诉委积极响应协会号召,开创性地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帮助杭州律师更便捷地参与到业务学习与研讨活动中,受到了广大听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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