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主办 《杭州律师》欢迎投稿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专业委员会
培训信息
律师培训
业务交流
法律文苑
下载中心
热门文章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委员会 > 家事专业委员会
家事专业委员会遗产管理人律师业务标准专题沙龙会议综述
来源:家事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1-07-29 浏览次数:2808

时间:2021年7月21日晚7点至9:30

地点: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魏小军律师

会议综述:

第一部分 本次专题沙龙背景介绍

一、主持人 魏小军律师发言

杭州市律协希望我们家事委出台一个遗产管理人的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类似深圳市律协的标准;二是遗产管理人入库规则。本想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再做这个事情,但似乎司法解释出台没有这么快。目前,深圳市律协做了遗产管理人律师库管理规定、广东市律协做了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我们在此基础上开家事委的闭门会议,就遗产管理人律师业务标准的制作进行交流,然后自由发言,头脑风暴。

二、会议参考资料

1.深圳市律协《遗产管理人律师库管理规定》;

2.广东市律协《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

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遗产管理人法律咨询智库《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

第二部分 各委员发言

一、魏小军(主持人)

(一)从今天会议资料可知,目前大背景下的遗产管理人和之前站在第三方角度来看,还是不同的。从指引可知,是律师和律所被指定为遗产执行人,整个工作是提前规划,是一种主动管理的模式,此为财富管理角度的遗产管理人。死之前将一切设计好,到死后直接跟进。这种模式下,客户对律师的信赖度极高,这样的客户在现实中只是小部分存在。从上财的指引可知,律师要不断更新客户的财产清单,到死后有哪些遗产就很清楚。这种信赖基础,如果我们是客户的私人律师,而非常规服务律师,那么或许还能做,反之,没有如此深厚信任基础,客户要毫无保留的将全部财产都告知律师,难度很大。

(二)如果该业务推行,或许对律师来说,会有较为可靠稳定的收益。但是大部分客户不愿意将所有财产或隐私主动告知,亦或者只是部分告知律师,其他的甚至连子女都不知道或故意弱化、模糊财产数额和类目。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业务相对较难推进。

(三)现实生活中,生前不立遗嘱的客户是占大多数,那么往往这些没有立遗嘱的遗产管理人业务如何做,或许是更多人关注的和被需要的。

个人经验,多数超级有钱的客户所立的遗嘱内容模糊,并不清晰具体。

综上,从这几点分析,目前已经做的指引和规定,还有待完善的空间,但全国的第一个遗产管理人律师库还是在深圳诞生,已被抢占先机。

(四)结合以上三点,我还是认为,家事委依然有发挥的空间,将指引规定做得更好。

以下请大家逐一发表建议,开始头脑风暴。

、俞菊明律师

此前参加上财的培训,会上朱晓泽就上财所作指引作了解释,该指引角度较为狭窄,即在遗嘱中主动设立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死亡以后成为遗产管理人,这一角度去设立指引。

个人建议:市律协要求我们做行业指引,是否是对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情况下的一个参考,对于非行业人士,即其他继承人或亲属,则不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参考。

我们是专业收费人士,我们在当中的审慎义务、法官的判断,与纯粹义务性质的亲属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标准是不同,需要有所区分。

【魏小军补充】:“库”本身只针对律师入库;继承人来做管理人时,如何理解“重大过失”,到什么程度需要担责,过诉讼时效情况下、未及时担责情况下,有关权利无法保护,财产毁损、灭失的,在这些问题上,遗产管理人是否需要/如何给予法律服务,值得考虑。

三、杨慧丽律师

遗产管理人比较困惑的问题:遗产的确定问题。

碰到现实问题:特殊类型的遗产,例如:古董字画,如何描述、如何清点(真假难辨)、清单如何列等,不知道如何处理。

四、李雅斓律师

如何查清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遗产,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五、何嘉川律师

就今天的会议,是第一次就遗产管理人相关制度设立的会议。

今天会议的主旨是搭建框架,提出问题,再搭框架,之后有意向参与本次课题的委员,再进行进一步的交流探讨。

此后以分小组的方式,汇总问题讨论,效率更高。

六、卢莉秀律师

遗产管理人的收费问题值得关注。如果客户付费较高,则可以聘请保安、租用或采购保险箱等辅助开展管理人工作。 

七、陈薇律师

入库律师条件方面增加一点:律师在从业过程中未受过处分,以此增加入库律师的信任度。

八、韩立平律师

如何确定遗产最终的范围系难点。

广东律协指引中的“2.11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这一点较难实现,不同的遗产形态下,必要措施如何采取和界定是难点。

九、朱晨律师

遗产管理在德国法做得比较好,值得借鉴与结合。

在指引中,专业人士参与管理的收费的参考标准是否需要制定。

十、王敏律师

1.凯麦律所已经制作了一个指引,更多的是立足律师/律所执业风险防范。

2.作指引,“风险第一,收费第二”;收费相对较难。

3.指引流程详见下图:

4.当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有:

收费困局如何破:被继承人生前收代理费的大头,确保律师费收到;此后尽可能优质服务客户,确保从继承人处能够收到尾款。

收费涵盖:遗嘱制作、遗嘱托管(律所有考虑专门设立大型保险柜,用途:1.存遗嘱,给当事人遗嘱回执;2.小型的遗产,古董字画等;过于贵重的,找银行存掉,钥匙交给律师存管)、遗嘱执行(问题最多:考虑最大的是“权利义务何时终止”-义务边界如何定——碰到困境:找不到继承人,无法闭合遗嘱及服务;——破解方法:只处理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不处理并退出;)

针对客户包括高净值和普通客户。

十一、王雅琴律师

有两个点可以作为突破点,

1.律师的风险防控很重要;

2.律师费用收费的标准还是需要有一个参考,比如前期费用+后期跟踪维护的费用。

十二、俞琴律师

对于继承人是经济能力有限、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下的遗产管理人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怎么样考虑这些智力有缺陷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需要我们在指引中考虑。

十三、郑海丽律师【金道所】

1.省婚家委在3月6日已经开会讨论过这个议题,正在做。

2.做管理人的担忧是:入库与否是否决定律师可以做遗产管理人业务;有关执业风险,谁来给我们背书,是自己的律所还是公证处?后者更靠得住,也更靠得住、相关基础扎实、社会基础和认可度更高。

3.凯麦所的指引中还欠缺与其他工具的衔接,比如信托、保险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上财的16项规定之外,广东的是否也能融入进去。比如:广东指引第17页有“遗嘱执行委托合同”——由此借鉴:能否将收费条款融入到遗嘱中。

4.目前缺乏全流程服务的实践案例,除了草拟遗嘱,陪同去公证处,其他的法律服务无法开展。

5.细节问题有:问题1,遗产管理人能否将遗产登记在管理人自己名下?问题2,被继承人生前是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管理人能否代为履行相应的经营职责?

【6.会后,郑律师提供此前金道所制作的“遗产管理人职责范围”简图,如下:】

十四、徐霄燕律师

1.结合民法典1147条 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可将管理人的义务进行细分;在操作指引中,将遗产进行分类:固定资产、金融产品(不如银行理财部的人做的好,例如:家族办公室;是否可以融合)等等;根据不同财产类型进行分类,分别做详细的指引流程。

2.监管问题,多个不同部门共同组成的一个遗产管理办公室,而非只是一个人,功能上更完善。

例如1:固定资产的管理人流程,做的精细一点;

例如2:不动产遗产,出租等产生收益的行为。

3.对于真假难辨的古董字画,风险太大,无法监管。与专业人士合作来做。

4.民法典1146条,委托人来委托和指派问题。

并非遗产多才需要遗产管理人,部分被继承人遗产未必多,只是为了保障某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此类群体如交给社区指派,类似法律援助案件的模式。

5.行业收费标准的确定要考虑,前期费用+后续风险代理,分阶段等。

6.执业风险问题要考虑,律师执业有保险,那么在遗产管理人中也应该规定风险转嫁和监管机制。

十五、周毅律师

1.律师收费担任遗产管理人合法性的问题在指引中没有,是否需要考虑;

2.如果出台指引,能否规避律师的执业风险,设立规范不能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

3.民法典中对于遗嘱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应当将遗嘱的变更事宜融入到考虑管理人指引的草拟中去;

4.如何拒绝?即:担任管理人期间,发现违法财产、非法财产(毒品、枪支),遗产管理人有无报告义务,能否拒绝?我该怎么办?一旦拒绝,非法财产是交给继承人还是交给有权机关?知情不报是否构成”窝赃罪“?

5.遗产管理人职业保险制度不得不考虑;

6.北京老龄委:遗产管理人培训——统一着装、统一宣读遗嘱话术、统一遗产管理人自我介绍话术,有一定的借鉴之处,给社会一定的公信力、提高社会对遗产管理人系规范群体的公信力;“规范化与形式主义”之间的博弈。

7.增加指引的实操性。

十六、孙科峰律师

(一)入库的问题:

1.入库的意义是什么?能否像中院破产管理人一样,入库了才能做案子;

2.深圳的入库管理规定,对律师要求过于苛刻:律师每年在考核、写几篇论文,考核是否构成行政许可效力,合法性在哪里,值得商榷。

3.一旦入库,是否会像破产管理人制度那样,将此类案件集中掌握在大所手中;如果沿用原来破产管理人的制度,会否出现这个问题,部分大咖律师是否需要回避。

 (二)三个问题值得研究:(1入库的库,如何使其有价值;(2如果将库做到公平合理;(3如何做到今后发展的专业化;

(三)入库、出库权利的行使,基于什么来源和依据;尤其出库环节,类似行政惩戒,协会是否需要有听证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四)指引的问题中需要注意:

1.管理人是谁选出来的,继承人选任?被继承人指定的?法院?

2.是否存在遗产破产的情况,然后才能确定指引怎么做;

3.哪些遗产需要先处理,通过何种方式处理遗产变现等涉及重大权利问题时,是否需要有表决权机制,该项内容是否需要放入委托服务合同中;

4.在将被继承人遗产转为继承人财产的过程中,面对财产类型系公司股权,在作为管理人经营期间,是否会存在时间长了以后转变成实控人,如何定性和规避律师法当中一些限制性规定。

十八、王楠律师

1.遗产管理人项目中,律师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大陆法系:代理权说和固有权说。英美法系:受托人说;

2.现有指引漏洞较大,我们应该要审慎的去做这个指引,才能更好的保护律师自身;

3.担任遗产管理人期间,遗产“破产了”等情形出现时,责任谁承担,律师作为管理人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可否通过“免责声明”“风险告知书”来规避;

4.指引的范围是什么,哪种可以指引;能够想到的方面,尽可能为律师规避;

5.入库与否来决定是否可以办理遗产管理人业务,律协恐怕没有这个权利,在效力上,可能也只有指引的效果。

十九、魏小军律师

律师认证的事宜是否有必要交给公证处;深圳市律协目前的做法其实就是律协给律师办证,而非将认证职能交给公证处。

俞菊明:公证处只是登记。关于遗产管理人库与其交给公证处来列,不如我们律协自己来做。参照上财,我们可以找法学界的人士共同来做,例如:浙大等。

孙科峰:此前继承法,分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公证处为了做这一块业务才对包括律师等人进行了认证。公证员如要推荐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需要有依据,如果不认证,就找不到人来做这个业务,故而有了认证的说法。

魏小军:现实中的困境,作为遗产管理人,很多财产线索无法直接交付给管理人,例如:公证处联合银行查询到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但是该等信息依然无法给到管理人。

第三部分 会议小结

深圳市律协、广东市律协先我们一步,值得借鉴。而我们在现有条件下也应该逐步做起来,为了迎接今后遗产管理业务的到来而做准备。

今天的会议非常重要,会后,参会人员以建立微信群的方式,有意向共同参与草拟指定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等相关工作的委员扫码加入,为第二次召开会议做准备。

[ 下载本页  |  打印  |  关闭 ]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编委会 | 工作信箱 | 管理登录
浙ICP备14042401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171号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