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各联络处、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杭州市律师业务发展的实际,经市律协六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将“行政与劳动业务委员会”分设为“行政业务委员会”与“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原“行政与劳动业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行政业务委员会”成员。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