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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杭州所疫情期法律文章汇总
来源:大成杭州所 发表时间:2020-02-25 浏览:2576 分享:


    目  录

    第一篇     疫情下的劳动用工热点问题解析
    第二篇     受疫情影响个人贷款、企业银行贷款等政策调整
    第三篇     共战疫情之公益捐赠涉税相关问题解答
    第四篇     疫情下企业涉外合同履约风险及应对思路
    第五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税务问答(一)
    第六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税务问答(二)
    第七篇     疫情下的合同风险梳理
    第八篇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PPP合同履约的调整机制
    第九篇     疫情当下互联网企业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战
    第十篇     疫情下公司价值管理的新思考
    第十一篇   把被疫情浪费的时间找回来——聊聊企业家的时间管理
    第十二篇   新冠状病毒疫情对婚姻继承领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及其应对
    第十三篇   受疫情影响下的建筑房地产案件裁判观点汇集
    第十四篇   疫情之下再聊公司危机管理
    第十五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税务问答
    第十六篇   疫情中公司远程办公安全指南
    第十七篇   建筑房地产企业疫情后复工法律提示
    (本文节选其中3篇,其余文章请在末尾处查看!)

新冠状病毒疫情对婚姻继承领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及其应对

    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之际,大成杭州财富管理和家事部魏小军律师团队就疫情对家事领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和如何应对做了简要整理。

    Q1:本次新冠状病毒疫情对婚姻继承领域当事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能会对当事人具体民事权利的内容及实现产生影响,主要包括结婚离婚、子女抚养及探望、监护等。其次,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能会对当事人权利相关的期限产生影响,主要涉及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Q2: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婚姻登记暂停办理,对当事人有何影响?
    答:对打算结婚的人来说,受疫情影响没能办成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便不能成立。即使双方已举办婚礼或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相互间仍无夫妻关系。当然,符合事实婚姻要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除外。
    对打算离婚的人来说,受疫情影响没能办成离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便不能终止。即便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并且事实上分开生活,双方仍互为夫妻。当然,双方仍可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

    Q3:离婚当事人一方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对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有什么影响?
    答:一般情况下,就离婚案件中的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结合子女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综合作出裁判。因为疫情不属于长期影响因素,感染病毒不意味着抚养子女能力的失去,故该因素仅为确定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综合考虑因素之一,而不应作为决定性因素。
    至于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需要变更抚养关系。抚养关系的变更须符合法定情形,关键看感染病毒一方是否因本次疫情而确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以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的治疗效果来看,该类疾病并非不能治愈,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非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是否需要变更由法院综合前述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Q4: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可否主张减少或中止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并非减少或中止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事由。如果因此导致生活困难、无力按原标准支付抚养费,原则上可以向法院主张减少甚至中止支付子女抚养费。

    Q5:新冠状病毒疫情对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有何影响?
    答:探望权的行使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单是发生疫情,原则上不影响探望权的存续。但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速度、途径及范围,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行使探望权极有可能向子女传染病毒,无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此情形下应中止探望。该方病愈后,探望自动恢复。

    Q6:疫情期间,能否以具有传染性为由,对已经或很可能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的家庭成员不管不顾?
    答: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并非免除当事人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事由。属于抚养、扶养及赡养权利人的家庭成员,尽管已经或很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当事人仍应承担抚养、扶养及赡养义务,否则可能构成遗弃。

    Q7:疫情期间,夫妻一方系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或防疫工作者,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一方作为医务人员或防疫工作者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属于工资的一种,如双方未对此予以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Q8:夫妻一方可否单方对疫情重灾区进行捐赠?
    答: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仍可能拥有个人财产,其有权单方将该个人财产捐赠。
第二,根据我国的情况,绝大部分夫妻的婚后所得均为共同财产。将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捐赠,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捐赠方侵害了另一方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捐赠合同一旦签订,捐赠方便必须履行(无任意撤销权)。夫妻一方在外面作出正式的捐赠承诺,会使其负担交付所承诺捐赠财物的义务。但如果不能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该义务的履行便会存在问题,从而引发纠纷。故已婚人士作捐赠承诺须谨慎。

    Q9:未成年人对疫情重灾区进行捐赠,该遵守哪些规定?
    答:首先,监护人(一般是父母)原则上不能代理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的财产捐赠出去。因为监护人代理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须遵循一个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其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不能独立实施捐赠行为。
然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适当捐赠;超过这一标准的捐赠,需要经其监护人同意、追认。监护人在行使同意、追认权时,仍须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Q1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何有效设立遗嘱?
    答: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无论病情轻重,如订立遗嘱均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通常情形下患者可通过下列任一形式订立遗嘱:
    公证遗嘱,由患者本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患者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附年、月、日。
    代书遗嘱,由患者本人陈述,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患者本人签名。
    录音遗嘱,由患者本人在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口述,并制作录音。
    口头遗嘱,由患者本人口头陈述,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限危急情形下采用。危急情况解除后,患者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重新设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归于无效。
鉴于司法实践中,遗嘱纠纷各方分歧往往比较大,遗嘱可能会因为某些瑕疵被法院认定无效,建议有此方面需要的患者联系专业人士获得帮助。

    Q11: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行使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等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否中断、中止?
    答:首先,在婚姻家事、继承收养领域中,诸如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情形本身不受时效的限制,但亲属间赠与、夫妻共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等情形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其次,疫情及当事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会直接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仍可中断。
    然后,如果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已进行到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暂停计算。但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最后六个月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不必然会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法院会结合疫情及其引起的防控措施、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情况综合判断。
    综上,当事人打算就夫妻赠与、夫妻共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等问题起诉的,须关注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否则可能会因为期间经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疫情之下,如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如无条件采取其他有力措施,可考虑向义务人发送短信、邮件等方式主张权利,以中断诉讼时效期间。

    Q12:请求撤销婚姻姻或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以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等的一年期限,能否因新型冠病毒疫情顺延?
    答:以下家事权利依法应在一年内行使:
    第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情况下,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自另一方死亡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第四,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可针对另一方婚内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以上所述的一年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延长、中断和中止;在遭遇本次疫情或当事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况下,能否予以特殊处理,目前没有明文规定。相关当事人需及时行使相关权利。

    Q13: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因疫情被集中隔离,造成未成年人无人照顾,该如何处理?
    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因疫情被隔离,原则上不会导致其丧失监护能力,原监护关系依然存续。监护人因此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或组织。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因监护人被隔离而处于无人照看状态的,应及时与其监护人联系;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监护人拒不委托他人代为监护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按照《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作出应急处置。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又不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对因疫情导致生活没有着落的未成年人,无论其原因如何,原则上由民政部门承担兜底性的救助和临时监护责任。


建筑房地产企业疫情后复工法律提示

作者|周朝魁律师团队

    2020年2月9日,杭州市住建局发布《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严格疫情防控有序复工导则》,对允许复工工程及项目按时间顺序做出了明确安排:2月10日起,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亚运项目、省市重点工程等)及其混凝土生产、渣土运输等必要配套企业;2月15日起,安置房建设等一般民生工程;2月20日起,具备条件的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对复工条件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项目要编制项目疫情防控方案和项目复工生产方案;制定项目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承诺书等等。随着相关建筑房地产企业的陆续复工,涉及合同履行、复工复产、劳动用工、及建筑房地产应诉维权等方面急需面对的法律问题,本团队律师进行了简单的归纳并提示如下:

    一、合同履行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的,且此次疫情的影响巨大,对建筑企业的工期、人员安排、材料设备的采购等都将产生非常不利影响,这些不利影响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如不作变更,对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明显不公平。

    提示:
    浙江省住建厅出台支持企业发展18条措施(以下称“18条措施“)提出“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说明浙江省建筑企业面临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问题,可以引用不可抗力规定予以解决。
    同样面对因疫情造成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18条措施也提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说明除引用不可抗力规定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等不同的法律规则处理疫情产生的具体问题。

    在实际适用中可以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7.3.2款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当然,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因不可抗力造成停工的具体损失计算方式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但是,在本次疫情可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仍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期的进一步延误。可采取的具体措施还包括:
    1.积极协调补足相关劳务人员;
    2.在原材料设备供应商受影响无法及时供货情况下,积极寻找可替代的供应商;
    3.在本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因感染等情况无法及时到岗情况下,与发包人协商更换相关管理人员等措施。

    (二)如何应对其他各类合同产生的法律风险

    解析:
    因疫情防控、减少人员流动的需要,建筑房地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暂停,由此导致相关业务合同约定的内容需进行变更。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相关企业签署的合同还包括设计等咨询类合同,物料等采购类合同,销售代理、广告等营销类合同,疫情对上述合同的履行时间、履行内容等亦会产生一定影响。房地产企业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均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主张。

    提示:
    就部分对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合同,且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可能性的,建筑房地产企业在复工后要积极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对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条款重新协商,或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解除合同。

    二、复工复产

    (一)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及复工前应当注意的问题

    解析:
    依据2020年2月8日发布的《杭州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杭州市内除民生工程外,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复工日期均从2月20日起。同时各复工企业应当做到在复工前符合“六个到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防控方案制定到位、员工信息排查到位、联防联控机制到位、防控物资准备到位、安全生产保障到位)。且在向数字平台申报核准后方可复工。

    提示:
    1.建筑房地产企业在复工前一定要遵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工时间规定,并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对复工申请、审核的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及物资,在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进行复工。切忌未经审核或不按规定擅自复工。
    2.建筑房地产企业在复工前,必须注意是否已经具备了复工条件,如劳务人员和材料设备、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已经可以上岗、工地现场的布置是否符合复工条件、各类手续准备是否已办妥当、工地附近道路是否畅通等,以上事项在复工前一定要反复检查确认。
    3.因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等多方主体。在企业复工前需要多方积极协商,确定各方均已做好复工准备,且对复工日期已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复工,避免后期各方因工期未协商一致而产生争议。

    (二)企业复工后应当注意的问题

    解析: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强,且迄今为止疫情并未完全结束,仍存在复工后发生传染的危险。复工后,各建筑房地产企业也不能放松警惕,在复工过程中仍然需要随时注意。

    提示:
    建筑房地产企业在复工后,根据《杭州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企业复工后需要做到“五个强化” (强化员工管理、强化就餐管理、强化卫生防护、强化教育宣传、强化应急预案)。因此,建设工程各方应当成立疫情防控协调机制,做好疫情防控管理。对施工人员和外来人员均应强化管控,如进行体温检测、日常消毒、防疫培训等。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设立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设立内部隔离机制,防止整体工程因疫情再次停工。

    三、劳动用工

    (一)疫情停工期间劳务工人工资的发放

    解析:
    复工后建筑房地产企业需要面对停工期间的劳务工人工资如何发放问题。通常情况下,因为劳务工人的工资已经支付给劳务分包公司,停工期间的工资仍然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但是仍有个别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提示:
    1.虽然劳务工人的工资由劳务分包公司支付,但是如果发生停窝工损失,导致劳务分包企业需向停窝工的工人发放工资的情况,建筑企业需要向劳务分包企业给付停工期间劳务分包工程款。并且在停工期间,如果因为工地看管等需要,部分劳务工人仍在出勤的,应按照约定结合实际情况给劳务分包工人发放工资。
    2.项目管理人员工资一般由建筑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依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四、建设工程

    (一)疫情导致的工程延期问题

    解析:
    不仅行政部门强制规定不得开工会直接影响到工期,还存在道路封闭、劳务人员无法准时回工地、设备材料因疫情无法按时供应等各类特殊情况,都可能产生工程延期问题。除了上述企业发展18条措施规定的适用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则的同时。建筑房地产企业还同时需要做好工期顺延的申请和工程延期证据收集工作。

    提示:
    建筑企业应当在复工后及时通知涉及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复工的事实,并向发包方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由于此次疫情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就本次疫情的发生无须提供相关证明。但是,就本次疫情对工期影响的具体天数、影响程度等,建筑企业在复工后需要及时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包括现场受疫情影响不具备施工条件(如被封路、隔离等)、材料设备无法供应(如混凝土搅拌站受疫情影响未开工)、劳务人员受疫情影响无法或不愿意回工地上班等等方面。

    (二)疫情导致的工程损失问题

    解析:
    疫情除了导致工程延期外,复工前的停工期也给建筑房地产企业带来包括劳务工资支出、材料设备损耗等相关损失。对于因抗疫、防疫而支出的额外费用以及因停工产生的其他损失,应首先依据相关合同对于损失承担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合同未作约定的部分,建议由各方按照法律规定以公平原则友好协商、共担风险。

    提示:
    18条措施提出“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所以在复工前,施工单位应积极做好复工准备,摸排农民工返流到岗情况、人员缺位情况和机械材料储备情况,及时做好人员、材料的调整安排工作,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还要统计与本次疫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包括停工损失、人材机价格上涨等)、工期延误情况,并积极搜集相关资料,固定相关证据,以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复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就本次疫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工期延误情况与施工单位进行友好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以便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其他事宜。

    (三)疫情导致人工、材料、设备价格上涨的问题

    解析:
    本次疫情来势凶猛,除了建筑房地产企业外,其他各类材料、设备生产企业也都处于停工状态,因此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在工程复工后必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并且因各地防疫措施限制,导致劳务人口流通停滞,劳务工人的工资也会有所上涨。这种情况下,复工后企业的建设工程各项成本也直接受到了影响。

    提示:
    18条措施进一步规定,“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如果复工后各类建设成本价格上涨确实是由于疫情导致的,企业还可以参照以下角度考虑处理方式:
    1.如果价格涨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调价范围内,双方可以直接依照合同约定对人机材价格进行调整。
    2.如果双方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人机材的价格涨幅不影响工程款支付,则正常幅度内的价格涨幅,承包方仍需自己承担。但是如果出现价格极不合理的涨幅,超出承包方预期。承包方此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相应价格条款。
    3.如果人机材价格的涨价是多种因素共同导致,承包方因此承担了不合理的过高损失却无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可以提出要求依照公平原则,由发包方承担部分价格涨幅造成的损失

    五、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

    (一)房屋逾期交付问题

    分析:
    疫情导致春节后建筑房地产企业复工时间推迟,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最大的影响莫过于交房时间的延迟,无法按时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或者交房时间在疫情期间、复工前,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因为逾期交房引发一系列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可能导致房地产企业遭受损失。

    提示:
    在疫情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留存本次疫情中己方不得已需要延期交房情况的相关证据,如存在确诊或疑似病例导致工地被隔离、因疫情造成人工短缺,因交通管制造成原材料短缺等免责事由,以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正常复工后,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尽快重新合理确定房屋交付时间。另外,最重要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通知或以公示等方式告知买受人并保存已书面告知的凭证。

    (二)房屋逾期办证、登记问题

    分析:
    此次疫情不但导致建筑房地产企业复工推迟,各类房屋证件办理、登记的行政业务窗口开放时间也不断推迟。即使复工,也容易出现因为疫情期间的业务堆积,业务窗口工作量增加,无法顺利办结相关业务,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办证、登记时间。还有因为疫情导致业主不能顺利配合、维修基金无法按时交纳、缴纳等各种其他因素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逾期办证风险。

    提示: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房屋产证,与本次疫情并无因果关系,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行承担逾期办证的损失。

    但是如果房地产企业因为疫情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办证的各个环节中的某个环节,导致无法按期办理产证。此时房地产企业需要及时注意到这些问题,在出现影响办证问题的同时,一方面要取得相应的证据,另一方面要及时向购房人书面解释,防止由此引起的违约情形。并且在政府部门的相关业务恢复后,尽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避免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法律风险。

    六、结语

    疫情不解除,服务不停止。涉及建筑房地产企业复工后相关疫情防范、应诉维权方面的事务将不可避免,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将持续予以关注并给予及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而作为建筑房地产等企业更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并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防控措施,依法安排复工复产并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相信困难总是暂时的,排除万难必能共克时艰。

疫情中公司远程办公安全指南

作者 | 孙鹏程

    办公安全是公司信息安全核心之一,旨在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办公环境,保护公司商业资产等。其承载着公司诸多部门的办公应用安全、办公网络安全、办公终端安全等使命,提供基础安全能力包括但不限于黑客入侵、钓鱼攻击、木马种植、病毒感染、账密泄露以及数据勒索等恶意行为的加固防护、安全检测以及应急响应等能力。

    受到疫情影响,不少企业开始执行远程办公的临时应对方案,拥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有完整的安全措施,但是大部分公司并没有相关的经验,疫情还未结束,无论何时办公,无论何地办公,公司需要高度重视办公安全尤其是远程办公中需要的安全措施。

    远程办公安全分为几个层次,最基础层是办公环境,其次上层是办公方式,包含PC办公和移动办公,然后再上层是办公入口,包括微信、钉钉等第三方应用、邮箱、内部OA应用以及其他办公协同软件,最上层是我们办公所接触到的商业资产,例如财务数据、人事数据和交易数据等,每一层所面临的风险综合起来有黑客入侵、钓鱼攻击、账密泄露、数据泄露以及数据勒索等。

    一、办公环境主要是网络安全
    在家办公时应进入路由器管理地址,确保路由器升级到最新版本。查看当前连接的设备情况,确认有无陌生设备。同时也一定记得修改路由器出厂默认管理员账号的密码,部分路由器在设置WI-FI密码时会同时修改掉管理员账号,如果WI-FI密码泄漏可以能导致管理员账号密码同时泄漏。在发现有陌生设备接入时应及时拉黑并更换WI-FI密码。
在外出移动办公时,应尽量避免连接公共场所的WI-FI,可以通过共享手机热点来满足网络需求。

    二、办公方式安全主要是终端安全
    应保持设备系统版本更新,及时安装补丁,Windows系统应保持定期杀毒,OSX系统本身安全性较高,仍应避免安装未知软件。
采取清理桌面和屏幕策略,重要的文件不应放置在桌上或电脑桌面,以防止无意中泄漏给亲朋好友或其他可能接触办公电脑的人员。
由于本次疫情属于突发事件,很多员工可能并没有使用公司的办公设备在家进行远程办公,当使用完别人设备后,应删除所有公司信息,当有重要信息时,应当反复几次覆盖删除操作,以防止重要信息被恢复。

    三、办公入口主要是应用安全
    远程办公会用到许多必备的软件,包括协同工具、邮箱、OA应用等,应尽量从官方下载。同时保持软件处于最新版本,及时更新安全漏洞。另外,部分企业远程办公需要使用VPN进入内网,这类工具关系到企业内网重要信息安全,需要进行高级别防护,防止黑客入侵。对于高风险软件管理,应建立黑白名单机制。对于部分已经授权的人员,可以根据形势及人员的不同情形,取消或给予相应的授权。

    四、办公资产主要是信息安全
    在远程办公场景下,协同办公软件等工具成为公司分享文件的途径之一,在共享前建议对文件加密保存,云端共享时也需要设置提取码。传输重要文件时,尽量避免使用第三方聊天工具传输,应使用HTTPS等加密通道传输。对于部分企业而言,对于公司内部文件不建议以微信、QQ或者其他聊天软件的形式进行传输。
    做好文件备份工作,现在大部分公司都会采用云服务,但是由于对于云计算缺乏足够的了解,当发生数据丢失时,导致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应对重要数据做好本地备份工作。
    建立访问控制策略,仅向用户提供已获授权使用的网络和网络服务的访问。

    办公运营策略

    针对远程办公公司应实现相应的策略及其支持性的安全措施,以保护在远程工作地点上所访问的、处理的或存储的信息。
针对敏感人群应建立分层运营策略。
    网络钓鱼作为2019年最常见的安全威胁,公司应提醒员工不要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附件等,谨防中招钓鱼攻击。
一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由于个人的不良习惯导致黑客有机可乘,信息泄漏,所以公司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是非常必要的。
    应建立办公安全威胁以及事件的应急响应处置制度。该制度建议以公司内部高级管理成员为核心,成立应急相应处置小组,并将其常态化,因为未来企业可能还可能面临一系列其他风险。

    以上远程办公安全建议参考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但是每家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人员岗位、信息资产敏感程度等,制定相应的安全策略。

    没有百分百的安全,谁也无法预料到全部的风险和意外,就像无法阻止和预测黑天鹅事件一样;安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需要在万千变化中尽可能地做好准备,无论是在风险发生之前还是之后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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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疫情下的劳动用工热点问题解析.pdf
    第二篇受疫情影响个人贷款、企业银行贷款等政策调整.pdf
    第三篇共战疫情之公益捐赠涉税相关问题解答.pdf
    第四篇疫情下企业涉外合同履约风险及应对思路.pdf
    第五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税务问答(一).pdf
    第六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税务问答(二).pdf
    第七篇疫情下的合同风险梳理.pdf
    第八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PPP合同履约的调整机制.pdf
    第九篇疫情当下互联网企业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战.pdf
    第十篇疫情下公司价值管理的新思考.pdf
    第十一篇把被疫情浪费的时间找回来——聊聊企业家的时间管理.pdf
    第十二篇新冠状病毒疫情对婚姻继承领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及其应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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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税务问答.pdf
    第十六篇疫情中公司远程办公安全指南.pdf
    第十七篇建筑房地产企业疫情后复工法律提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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